1)第250章 继续挖坑_官商,一路红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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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告提交完证据,被告没有异议,交换证据的第一个环节就完成了。

  接下来,就是第二个环节,需要被告出示证据,赵安的代理律师李一山教授微微一笑:“尊敬的法官,原告的代理人,你们好,我们现在能够提交的证据不是太多,仅仅能够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注册资料等证据,像这种股份纠纷,最关键的证据应该是财务证明,但是,我们公司的账目已经法院封存了,所以,我们暂时无法提供,至于如何取得这个关键证据,还请尊敬的法官帮忙想想办法。”

  这样的问题,法官也是第一次碰到,为了不造成冤假错案,法官宣布双方暂时休息一下,然后,他连忙回到公司,向其他资深法官请教。

  对于赵安的律师李一山提交的证据,杨曼丽的代理律师安玉华采取的是全盘否定的对策。

  首先,安玉华提交了玖富君业公司最早的注册资料和营业执照,这份证明显示,赵安是第一大股东,王磊是第二股东,占股19%。

  而且,营业执照上写的很清楚,王磊是法人代表。

  过了一会儿,重新回来的法官,严肃的问李一山和赵安:“原告方,你们对原告提出的证据,有什么异议吗?”

  李一山回答说:“原告提交的复印件,只能说明公司资料没有变更以前的情况,而我们提供的证据,是公司现在的情况,如果原告认为公司股份变更不合法,那么,根据法律规定,原告方应该起诉变更股份的工商局,而不是被告人,至少,也应该把工商局列为第二被告。”

  “而且,根据局法律规定,递交给法院的文件,一定要是原价,而不能仅仅是复印件,这是因为,复印件无法证明股份的变更情况。”

  听了李一山教授的辩护词,法官点了点头:“我现在裁定,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如果原告不能提交原件,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。”

  杨曼丽的辩护律师无奈,只能服从了法官的裁定。

  其实,这也是李一山教授的一个小阴谋。

  如果被告承认这些证据,在以后法院开庭时,双方肯定会在公司股份和法人的变更上纠缠不清,那样就比较麻烦。

  现在,经过法官裁定,原告提交的那些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,那么,杨曼丽和安玉华能拿来做证据的,就只剩下赵安签过的那个股份分割协议,而赵安要想证明那个股份分割协议是伪造的,就必须发出那个股份分割协议已经失效的证明,或者,拿出股份变更的证据也可以。但是,无论如何,赵安都拿不出来。

  所以,这场官司,赵安必然会输,杨曼丽肯定会赢,但是,杨曼丽却被截断了后路,等她发现要承担债务很巨大时,根本就没有回旋的余地!

  至于玖富君业公司的账目,法官裁定,由法院委托一家专业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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